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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
为指导主要研究者/申办者、课题负责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床科研课题的伦理审查/报告。特制定本指南。
一、提交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 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国卫科教《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2023年),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 年),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2024 年)下列范围的研究项目应根据本指南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
1. 药物临床试验;
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 涉及人的临床研究科研项目。
二、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
1.初始审查
伦理审查申请:符合上述范围的研究项目,应在研究开始前递交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初次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2.跟踪审查
①修正案审查申请:研究过程中若变更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的任何修改,应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②研究进行报告:应按照伦理审查批件/意见规定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申办者应该向组长单位递交各中心研究进展的汇总报告;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者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应以“研究进行进展报告”的方式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如果伦理审查批件有限期限到期,需要申请延长伦理批件有效期,应通过“研究进行进展报告”的申请
③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要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安全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该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④违背方案报告:需要报告违背方案情况包括:
1.严重违背方案:研究者纳入了不符合入选标准或者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受试者退出研究,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给予方案中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未遵循方案的情况。
2.持续违背方案,研究者不配合监查或者稽查,对违背事件不予纠正
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研究者/申办者暂停或者提前中止临床研究,要及时递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3.复审
按照伦理审查意见“做必要的修正后同意”,对方案修改后应以“复审申请”方式再次送审,经伦理委员会委员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看法时也可以此方式进行。
三、递交伦理审查的流程
⑴送审责任人:研究项目的的送审责任者一般为主要研究者/课题负责人;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研究进展报告由申办者负责送审。
准备送审文件:递交送审材料一套,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2.试验方案(注明版本号/日期);
3.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日期);
4.病例报告表(注明版本号/日期);
5.研究者手册(注明版本号/日期);
6.研究者履历;
7.试验药物的合格检验报告;
8.申办者的资质证明;
9.招募受试者相关材料;
10.中心伦理委员会伦理批件(如为参加单位);
11.主要研究者声明。
⑵领取通知
1. 补充/修改送审通知
2. 受理通知:送审文件的完成性和要素通过形式审查,办公室秘书发送受理通知单,并告知预定审查日期。
3. 接受审查的准备
会议时间、地点:办公室秘书电话或者短信通知
会议报告:按照通知,准备报告内容,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
四、伦理审查时间
组织召开会议,需要时可以增加审查会议次数,伦理文件受理送审文件后请在会议审查一周内递交送审文件。在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或发生其他需要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紧急审查。
五、审查决定的传达
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出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伦理审查批件”的书面方式传达审查决定。
六、免除知情同意
1. 利用以往的临床诊疗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研究目的是重要的;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免除知情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受试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若规定获取知情后研究无法进行;只要有可能,在研究后适当的时候向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2. 利用以往的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除知情同意:以往研究已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它的研究项目使用病例或者标本;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受试者的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得到保证。
七、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
以下情况可以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1.当一份签了字的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的威胁,联系受试者真实身份和研究的唯一记录就是知情同意书,并且主要风险就来于受试者身份或个人隐私的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每一位受试者本人的意愿是否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2.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并且如果脱离“研究”背景,相同情况下的行为或者程序不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对于批准免除签署知情同意文件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书面告知信息。
主要伦理问题审查技术指南
临床研究主要伦理问题的考量主要包括:1.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2.试验风险与受益的评估——不伤害,增加可能受益,减少潜在的风险;3.招募受试者—— 公正研究的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4.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5.知情同意的过程;6.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7.隐私和保密;8.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9.特殊疾病人群或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考虑.具体内容如下:
试验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1.1试验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基于文献以及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
1.2与试验目的有关的试验设计和对照组设置的合理性。
1.3受试者提前退出试验的标准,暂停或终止试验的标准。
1.4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监查和稽查计划,包括必要时成立独立的数据与安全监察委员会。
1.5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并有充分的时间开展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符合试验要求。
1.6临床试验结果报告和发表的方式。
2.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2.1试验风险的性质、程度与发生概率的评估。
2.2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
2.3预期受益的评估:受试者的受益和社会的受益。
2.4试验风险与受益的合理性:
①对受试者有直接受益前景的试验,预期受益与风险应至少与目前可获得的替代治疗的受益与风险相当。试验风险相对于受试者预期的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②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试验,风险相对于社会预期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3.受试者的招募
3.1受试者的人群特征(包括性别、年龄、种族等)。
3.2试验的受益和风险在目标疾病人群中公平和公正分配。
3.3拟采取的招募方式和方法。
3.4向受试者或其代表告知有关试验信息的方式。
3.5受试者的纳入与排除标准。
4.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4.1试验目的、应遵循的试验步骤(包括所有侵入性操作)、试验期限。
4.2预期的受试者的风险和不便。
4.3预期的受益。当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时,应告知受试者。
4.4受试者可获得的备选治疗,以及备选治疗重要的潜在风险和受益。
4.5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否获得报酬。
4.6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否需要承担费用。
4.7能识别受试者身份的有关记录的保密程度,并说明必要时,试验项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政府管理部门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4.8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4.9说明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可以拒绝参加或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4.10当存在有关试验和受试者权利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伤害时,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知情同意的过程
5.1知情同意应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
5.2知情同意的表述应通俗易懂,适合该受试者群体理解的水平。
5.3对如何获得知情同意有详细的描述,包括明确由谁负责获取知情同意,以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
5.4计划纳入不能表达知情同意者作为受试者时,理由充分正当,对如何获得知情同意或授权同意有详细说明。
5.5在研究过程中听取并答复受试者或其代表的疑问和意见的规定。
6.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6.1研究人员资格和经验与试验的要求相适应。
6.2因试验目的而不给予标准治疗的理由。
6.3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结束后,为受试者提供的医疗保障。
6.4为受试者提供适当的医疗监测、心理与社会支持。
6.5受试者自愿退出试验时拟采取的措施。
6.6延长使用、紧急使用或出于同情而提供试验用药的标准。
6.7试验结束后,是否继续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的说明。
6.8受试者需要支付的费用说明。
6.9提供受试者的补偿(包括现金、服务、和/或礼物)。
6.10由于参加试验造成受试者的损害/残疾/死亡时提供的补偿或治疗。
6.11保险和损害赔偿。
7.隐私和保密
7.1可以查阅受试者个人信息(包括病历记录、生物学标本)人员的规定。
7.2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保密和安全的措施。
8.涉及弱势群体的试验
8.1唯有以该弱势人群作为受试者,试验才能很好地进行。
8.2试验针对该弱势群体特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
8.3当试验对弱势群体受试者不提供直接受益可能,试验风险一般不得大于最小风险,除非伦理委员会同意,风险程度可略有增加。
8.4当受试者不能给予充分知情同意时,要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如有可能还应同时获得受试者本人的同意。
9.涉及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试验
9.1该试验对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造成的影响。
9.2外界因素对个人知情同意的影响。
9.3试验过程中,计划向该人群进行咨询。
9.4该试验有利于当地的发展,如加强当地的医疗保健服务,提升研究能力,以及应对公共卫生需求的能力。
科技活动伦理审查指南
为规范我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拟定本指南。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伦理审查?
(一)提交伦理审查的主体
凡由我院在编人员开展的可能影响人的正当权益以及对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带来伦理风险的科技活动,在实施之前,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
(二)具体哪些科技活动需要提交伦理审查?
1. 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对象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
2. 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开展的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
3.不直接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4.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伦理审查申请在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后,方可开展实施;未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的,不得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也不得以发表论文为理由补办伦理批件。
二、伦理审查工作规程
(一)申请人提交伦理审查申请
在申请科研项目之前,相关部门要求必须提供伦理批件的,伦理委员会一律出具格式批件(见附件 (XTSDYRMYY-LL-SOP-016-02-F2)。
在项目立项文件下发/批准后、正式研究实施前,研究负责人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填写伦理审查相关内容,下达批件(XTSDYRMYY-LL-SOP-016-02-F3)),并根据科技活动实际,按照申请表中提示提交其他附件。将电子版资料打包发送至OA邮箱2379。
(二)伦理委员会秘书形式审查与发送受理通知
伦理委员会秘书对送审资料及要素进行形式审查,若送审资料不完整,将回复申请人补充缺项资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建立研究资料审查档案,确定审查项目编号,发回受理通知。
(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织伦理审查
在受理后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伦理审查方式及主审委员。一般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最低风险的科技活动;已批准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已批准无重大调整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调整为会议审查:审查结果为否定性意见的;对审查内容有疑义的;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委员提出需要调整为会议审查的。
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按照控制风险、知情同意、公平公正、免费和补偿、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等要求,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四)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及签发批件
审查意见如为批准,做出伦理审查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签发伦理审查批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审查意见如为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由办公室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工作邮箱。复审审查通过后,签发伦理审查批件。
三、申请人收到伦理审查批件后做什么?
1.收到批件后,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研究机构应当按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将相关信息如实、完整、准确上传,进行备案登记。
2.备案通过后,方能开展研究项目的审核;审核完成后,方能开展研究。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机构在研究管理过程中应实时上传信息,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更新信息。
3.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材料时,研究者应当将修改后的资料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即修正案审查。
4.医学伦理委员会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从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及调整情况、伦理风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伦理风险的潜在变化及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等情况开展跟踪审查。跟踪审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四、伦理审查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通过, 2024年2月27日第二次修订)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2019年7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9.《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2021年1月27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1.《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2月18日施行)
12《《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9月7日)
1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年 5 月 26 日科学技术部令第 21 号公布,自 2023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14.《《赫尔辛基宣言》(自2024年10月19日起施行)
五、伦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红霞
联系邮箱:OA邮箱2379
地址:仙桃市沔州大道中段29号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邮编:433000
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南城新区沔州大道中段29号 咨询电话:0728-3220999(工作时间)/ 3220079(休息时间) 传真: Email:1187831096@qq.com